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智能化信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