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