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快车道、人行道、交通隔离设施、行道树、绿篱、桥涵护栏上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