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