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