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沿河景观带绿化植被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