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