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品等户外设施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品等户外设施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