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