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