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