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防止环境污染、方便居民、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收集容器。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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