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