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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