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并与所在街区风貌相协调。
行道树应当选用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乡土树种的种植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安全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因重大公共利益确需更换的,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道树应当选用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乡土树种的种植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安全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因重大公共利益确需更换的,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