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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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
第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
第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
第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第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绿地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人均公园绿地面...
第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绿化现状...
第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第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的各类指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
第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
第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
第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
第二十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园、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露天停车场应当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建设绿荫停车场。
已建成的露天停车场应当按照绿化标准逐步改建...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并与所在街区风貌相协调。
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植物选择,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和污染的绿化树...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市、县(市)城乡规...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加强绿地植物养护、卫生...
第三十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规划区内建成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绿地的,应当...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增设道路出入口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的,由市、...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城市绿...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攀折花木、采收种条,穿越绿篱、攀爬绿化设施的;
...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的;
(二)损坏标识及保护设施...
第四十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植物检疫和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