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待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限期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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