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
确需改变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