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植或者委托补植,并确保成活,相关费用由申请砍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植或者委托补植,并确保成活,相关费用由申请砍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