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绿化树木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设施安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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