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