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的;
(二)损坏标识及保护设施的;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染物的;
(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的;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的;
(二)损坏标识及保护设施的;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染物的;
(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的;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