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