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