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每株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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