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