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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