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