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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