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