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