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与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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