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