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绿化资料。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