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但是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绿化责任,并限期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但是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绿化责任,并限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