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绿化现状等,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