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