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的各类指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四十米到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六)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化覆盖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七)城市绿化建设和规划的其他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建的,可以对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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