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规划区内建成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绿地的,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在确定的永久绿地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