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和航道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养护保护、通航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