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12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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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港口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促进港口和航道事业发展,建设中原港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和航道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养护保护、通航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第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周口港)由多个港区组成,包括周口中心港区、项城港区、沈丘港区、淮阳港区、西华港区、商水港区、太康港区、鹿邑港... 第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条 港口和航道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环保、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和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港口和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 第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条 市港航管理局是本市港口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和航道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 第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实施淮河生态经济带、周口对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参与淮河生态经济带港航协... 第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 第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九条 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对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保障港口和航道建设、通航安全、防洪... 第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港口和航道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系,根据港... 第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和航道相关规划,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 第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港航管... 第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集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应当优先... 第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 第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适度超前,并在航道规划中予以明确。 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由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航道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建设航道以及桥梁、水上水下管线... 第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港口或者航道内的土地和水域,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或者航道水域、陆域及其上下部分相关空间的设施,... 第十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 第二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桥梁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不得小于航道规划通航净空尺度,同时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并与桥...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其他施工活动应当符合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建设单...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 水上服务区应...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并取得营业执照。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在港...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经...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服务经营、客运码头经营的,应当维护客运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及时公布、更新公共水上交...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防疫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港区调度协调管理机制,实行统一调度,保障港口、港区经营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治理现有码头设施。未依法办理建设和经...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做好航道的监测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里程、等级、维护类别、维护标准、通航能力,合理配备航...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航道通航水位协调机制。港航管理部门和同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应...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妨碍通航、危及通航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改建。 桥梁权属...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 (二)非法设置...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船闸管理单位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船闸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类型、船舶实际吃水深度和货种等信息,办理船舶过闸登记手续,服从调度指挥...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下列船舶可以优先过闸: (一)抢险、救援、防疫、防汛、抗旱等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二)军事运输船舶;...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船舶通过船闸: (一)船体受损、设备发生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二)不具备夜航能...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和航道安全生...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港航管理部门、渡口所...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核定的航线...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船舶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锚泊安全。 船舶在锚地内锚泊应当...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应急...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港航管理部门以及对船舶污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港航管理以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港航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船舶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 第四十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港航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实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港口行政、航道行政等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五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第五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 第五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 第五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