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
第五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
← 查看《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