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港口和航道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二)违反港口和航道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三)对港口总体规划区、规划航道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航道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的;
(四)不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港口和航道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二)违反港口和航道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三)对港口总体规划区、规划航道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航道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的;
(四)不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