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