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