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