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