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里程、等级、维护类别、维护标准、通航能力,合理配备航道养护人员、装备、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