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治理现有码头设施。未依法办理建设和经营许可的,按照安全、环保、防洪等要求进行评估,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已纳入规划,现有功能与规划功能不符的,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不符合条件的提升改造,具备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的,依法处置。
码头设施治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码头设施治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