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防疫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港口设施。
被征用的港口设施在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因征用造成港口经营人或者被征用人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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